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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离婚未果后,已变更登记的房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8
浏览量:683

案情简介: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曾于2010年5月离婚协议,莫某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口头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归其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但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同年7月,原、被告变更了房产登记下。但是,李某某后反悔,双方离婚未果。同年8月莫某某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是: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不生效,变更后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原告莫某某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某某,虽然李某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某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某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李某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某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莫某某和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某某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韦律师法律小tip: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其实,如果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其实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时,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也是同样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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