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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债权人的维权之路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1
浏览量:151

【案情介绍】

三国某墨公司与温州某典纸业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向其销售某墨等,但某典纸业公司除了支付小部分货款外,大部分货款没有结清给三国某墨公司。直至20121223日,双方经对帐,温州某典纸业有限公司确认拖欠三国某墨公司货款8527982.46元。后以货物抵偿部分货款后,仍然拖欠7200000元。2013123日,三国某墨公司、某晖公司、温州某典纸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某典纸业有限公司拖欠三国某墨公司货款7200000元由某晖公司偿还。但该协议签订后,某晖公司在三国某墨公司多次催收下,未履行还款义务,三国某墨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某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三国墨公司支付货款7200000元,并自201410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还清时止;二、驳回三国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0元,由晖公司负担。

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1、三国墨公司、晖公司、温州典纸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2、原债务人温州典纸业有限公司在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欠三国墨公司的债务全部转移给晖公司承担,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

3、《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经三方签订生效后,晖公司已经取代原债务人温州典纸业有限公司成为债务新的履行主体。在其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时,三国墨公司可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4、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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